未提供漏稅事證請求檢舉獎金,檢舉人訴訟被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稅務稽徵機關面對的行政訴訟,絕大多數均與課稅處分有關,多屬納稅義務人對核稅方面的爭議,最近南區國稅局卻發生檢舉人提出請求核發檢舉獎金的行政訴訟案例,十分特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轄內某檢舉人以網際網路上蒐集之營利事業公開招商資訊,推測被檢舉人有逃漏稅,進而向該局提出檢舉,因缺乏具體事證,且經多次函請檢舉人限期補提具體事證,均未提供,該局乃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人不服,並依據該局回復之函文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後,檢舉人仍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檢舉人並無請求主管機關作成核課及裁罰處分之法律上請求權,且主管機關告知檢舉人關於檢舉案件免議結案之通知,非屬行政處分為由予以駁回。
檢舉人另以該案申請檢舉獎金遭拒為由,再次提起行政救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被檢舉人既未因檢舉人所提逃漏事實,經稽徵機關科處罰鍰,自不符領取獎金要件,於98年8月判決駁回。
本案檢舉人僅憑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法促進租稅公平,反而造成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浪費,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均造成困擾。邱局長表示,在無具體逃漏稅證據下,稽徵機關是不能輕率對一般正常商業活動啟動調查。
邱局長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有關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等相關具體證據,提示愈詳細始能將逃漏稅者給予懲罰,檢舉人也可獲得徵起罰鍰20%檢舉獎金,最高每案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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