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