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被處以停止營業者,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將再處以停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在同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遭稅捐機關處以停業處分,倘於同一年內又被查獲漏開發票,是否會再次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財政部96年12月6日發布解釋函規定,稽徵機關依法對營業人處以停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特別叮嚀,適逢全球經濟不景氣,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處以停業處分而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賴威沛,聯絡電話:23051111轉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