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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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壹、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配合所得稅法第69條修正,營利事業除有下列情形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額外,應於本(9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稅額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2、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本(98)年度新設立(開業)者。 5、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6、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稅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貳:配合所得稅法第69條第2項修正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當年度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