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應依規定計提折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相關規定計提折舊時,應自行檢視有無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超限金額稅捐稽徵機關除剔除補稅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