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債務性質若屬生前未償「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只是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清償責任,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負債,二者所負的債務責任不同。依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因此,最終負清償責任的仍為主債務人,故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最後,該分局提醒民眾,若想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有主債務人為被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