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執業資格而執行業務者,其收入仍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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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無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及工程監造等業務,領取建築設計及工程監造收入若干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得資料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核定甲君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若干元,併課其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其無建築師執業資格,未執行建築師業務;另系爭所得業經刑事法院第一審認定全係不法所得而應予追繳,自不能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犯罪所得係屬不法所得,隱匿猶恐不及,豈有自曝之理,申報不法所得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不應受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無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及工程監造等業務,相關事證業經犯罪偵查機關調查明確,亦為甲君所自承。次以實質課稅及租稅負擔公平原則,為稅制基本指導原則之一,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解釋及適用稅法時所依據者為經濟事實,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及公平課稅原則。是不論所得人之收益係因何種行為獲致,仍應予以課稅,尚不因其屬不法所得而免徵。另甲君所涉刑事案件,若經刑事判決確定並執行追繳不法所得,僅為日後是否應行退稅之問題,於刑事判決未確定之際,尚不得於應歸課年度之綜合所得中扣除該筆所得,或主張申報行為係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應受罰,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執業資格而實際從事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其執業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論該所得來源是否不法,若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除應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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