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損失得分5年平均攤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莫拉克颱風豪雨重創南台灣,造成部份營利事業嚴重的災害損失,對於本次損害,稅捐機關已主動提出多項租稅延繳、減免措施,其中有關災害損失金額鉅大者,還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於5年內平均攤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除應依法申請災害損失認定外,對於災損金額的列報也有一些小技巧;該局建議,營利事業如屬公司組織,結算申報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享受盈虧互抵者,本次災損不論金額高低,均可於本年度一次列報,並自往後10年內各期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算課稅所得額;反之,營利事業應考量未來各期所得情況,分5年提列災害損失,以延長本次災害損失之節稅效果。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鉅額災損雖得分5年平均攤列,但該處理方式僅限於稅務案件申報,至於財務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之規定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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