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有增加或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該局說明,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例如,營業人原營業登記項目為「服裝零售」,若要增加冷、熱飲販售,應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增加營業項目:「飲料零售」。&該局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經營非營業項目,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仍不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該局呼籲,營業人若實際營業項目不在營業登記範圍內,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處罰鍰。&(聯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