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賣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稽徵機關雖非登記機關,惟於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時,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一地兩賣情事,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固可防杜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事件,惟以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為數甚多時,殊難及時發現其有重複申報情事,自無從逐案通知。其有一地兩賣,應以何者為有效之問題發生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稽徵機關自無事先確定何者為有效再予以受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