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不符自住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歷年來地價稅執行稅籍清查土地使用情形變更之清查工作,以查獲不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而被補徵之案件為最大宗,其中又以戶籍遷出為最普遍。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納稅人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係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是財政稅務局建請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要任意變更,以維其權利。 地上房屋如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稅,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