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整原地價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在86年購買乙筆農地作農業使用,在96年間出租供成衣廠使用,最近想出售,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王先生所有之該筆農業用地,於移轉時已非作農業使用,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惟其89年1月28日若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申請調整原地價時,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並檢附該移轉土地89年1月28日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憑核,如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等。如果移轉的土地為都市內農地,請注意公所核發的文件確有加註89年1月28日之使用分區別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