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務局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該局表示,以繼承原因而取得之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已不是第一次移轉,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撥打總局:(07)7410141;岡山分局:(07)6256811; 旗山分局:(07)6612021,承辦人員會為您作詳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