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受遺贈之農地免課遺產稅,但承受人應於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指出,繼承或受遺贈之農業用地免課遺產稅,目的在獎勵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他人等不繼續作農業使用,且農地於民國89年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為避免被繼承人於年老、重病時,將財產轉換成免稅農地,嗣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移轉時享受免稅優惠後,再將免稅農地轉換成其他的財產,致失租稅獎勵目的,使農地淪為租稅規避工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另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有以下狀況,免予追繳應納稅賦:1.農地承受者死亡。2.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3.繼承農地於5年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了上述情形外,繼承農地應於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方符合政府獎勵農地農用租稅政策,否則應依法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