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父母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免課徵遺產稅,但父母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准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其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而言,被繼承人遺有繼父母或雖為被繼承人之生父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不准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無論是否有繼承權,依前揭規定,每人都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但父母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無該項父母扣除額之適用,亦即不准扣除1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