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麻煩不少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滯欠稅捐及罰鍰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之標準而遭限制出境,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未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尚不得以出國工作或開會為由,申請解除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之事由包括: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尚不包括出國工作或開會;納稅義務人甲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未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尚不能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及罰鍰,惟急欲出國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足額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又納稅義務人欠稅不繳,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可能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徒增困擾外,尚可能因此延誤商機,得不償失。另納稅義務人若有前述疑問,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