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貫徹「簡政便民」理念,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增多項新措施:
一、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申報。
四、納稅義務人可於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若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持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該局同時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8年9月1日開始,特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98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除前項所述若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無營業額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三、申報方式:
(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可至該局任一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二)網路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建檔,並於申報期限內上傳申報。除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外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0月7日前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可多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既可節省赴該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臨櫃排隊的時間,且不必出門隨時可上網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如對使用網路申報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向該局或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