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請提供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要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以供偵查,如檢舉時未檢附事證,經通知仍未依限提供,將依規定以免議存查辦理。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暨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和可供偵查之線索資料,並且要具名檢舉留下住址。對於未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案,經通知後如仍未獲補正或提供,將依該作業要點規定以免議結案。 該局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除寫明被檢舉者資料及漏稅事實外,還要提供具體事證以供調查,同時也歡迎民眾發現逃漏稅情形時,勇於檢舉以遏止不法,維護租稅公平;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