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拍購房屋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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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1%加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指出,取得房屋應課契稅,係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課,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且若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當事人自願以拍定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可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您對契稅報繳如有疑義,請撥花蓮縣地方稅務局0800386969免付費電話或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