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災損證明僅供申報減稅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造成民眾鉅大財產損失,南區國稅局化愛心為行動,設計簡易災害損失申報表,凡災區民眾災損金額15萬元以下者,由村(里)幹事或該局承辦人員依事實造冊,免附證件,直接核認。申報損失金額超過15萬元者,應檢附相關證件,核實認定。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自行申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可採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規定及表單皆已放置在該局網站,民眾可自行參考或下載運用,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當竭諴為您服務。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災損金額15萬元,係指受災民眾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之金額,非政府之現金補助金額,特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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