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即稅率1.5%)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如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縣部分廠房出租不符自用規定或變更使用未依法申報;另有部分廠房符合減半課徵規定,而未提出減免申請,該局特別呼籲,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於辦妥工廠登記證,供實際生產使用之日起30內,請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向該局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以節省稅賦。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轉代碼(代碼:總局47、員林分局471、北斗分局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