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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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所得稅法第67條及69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並於98年5月29日施行,有關暫繳申報新規定為,若公司組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又獨資、合夥組織則無須繳納暫繳稅款並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 05-7837398呂股長或陳靜怡小姐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