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投報契稅時請確實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因買賣、贈與等而取得所有權者,於移轉後實際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或房屋座落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辦理契稅申報時另行檢附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即視為已申辦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達到節稅目的。
該局表示: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為住家使用,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房屋基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當年九月廿二日前,檢送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一般民眾經常疏忽未申請,為避免您的權益受損,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辦理契稅申報時,請記得填報契稅申報書附聯,即「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而達到節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