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將陸續開學,保存學費收據,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使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何小姐來電詢問:渠就讀某大學子女所繳交學費中所含之宿舍費,是否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教育學費,依教育部84年5月29日台(84)高025052號函,係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故宿舍費用亦可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亦特別提醒學生家長,應將繳納之學費收據予以保存,以利明(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使用。【#43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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