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給境內居住股東或非境內居住股東之扣繳率截然不同,請留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執行本年度扣繳檢查作業時,發現部分營業人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非境內居住股東之盈餘時,誤依支付給境內居住者身分開立股利憑單,以致遭受責令補繳及處罰之案例。
該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支付給境內居住者之股利、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給與,其扣繳率與支付給非境內居住者不同,通常而言,非居住者之扣繳率大於居住者,如選用不當,將造成短扣繳之違章情事。再者,每次應扣繳稅款未達2,000元得免扣繳之規定,只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適用,營利事業、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是以,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所得人之身分,以適用正確之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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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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