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房東,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稅款目的在掌握稅源,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時補報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指出,小吃店、美容院、彩券行等小規模營利事,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稽徵機關得依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查定其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屬扣繳單位範圍,如有給付員工薪資、房租等應扣繳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常發現小規模營業人,以無專業會計人員及不諳扣繳法令規定為由,違反扣繳規定,造成違章處罰情事。
該局籲請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扣繳稅款及申報情事,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補報。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