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有關設備或技術安裝地點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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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設備或技術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者,得在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局說明,現行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辦法,除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抵減率分別為15%及10%外,其餘設備及技術之抵減率分別為7%及5%。公司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之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承包營建工程或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經指定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其安裝地點如有變動,應即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備查。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經實地勘查後,發現A公司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為安裝於車輛上之偵測設備,須隨工程需要而四處移動,因非安裝於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且未申請專案認定,核與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否准抵減稅額。&該局呼籲,公司申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時,應注意所適用業別之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影響抵稅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