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九月二十二日前為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今年地價稅即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依據往年的例子,總是有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人在接到地價稅單後,才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變更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當年度無法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了自身權益,若有符合下列要件的納稅人,請記得在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轄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可自該年起改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時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申請經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其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有關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五、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