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享有地價稅減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減免地價稅。然而一般民眾都不甚了解。騎樓基地乃整楝樓房所共同持有,因此各樓層其騎樓地如符合騎樓走廊減免規定,仍可按其減免面積之持分比率減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的標準為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