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縱供父母居住仍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房屋所有權人是哥哥,土地所有權人是弟弟,房地均是供父母設籍居住,並無出租或營業,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父母設籍居住,而且無出租、無營業的房地,尚須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房屋及土地分別是兄弟所有,由於兄弟是旁系親屬,雖供直系親屬之父母使用,仍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