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個人計程車用地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許多計程車司機誤以為,把「個人計程車」行登記在自家房屋,會造成地價稅按一般用地課徵,而得不償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在住宅內營業的情形不同,因為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有營業行為,這種情形的住宅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要件者,仍可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地價稅。
該局再次提醒設立個人計程車行司機,您的房地如有此情形,而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可以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