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土地,得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您,本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訂定減免地價稅標準,並委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查報符合減免標準之土地,納稅義務人亦可於98年11月8日以前向本局及民雄分局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減免標準如次:
(1)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2)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其房屋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最長3年。
(3) 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最長3年。
(4)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5)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臨時搭建房屋之建築基地,在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6)本次專案辦理緩繳措施:為顧及風災造成納稅人之財產損失,繳納稅捐困難,本縣地價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至98年8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止尚未繳納者,限繳日期展延至98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