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全部採就源扣繳不計入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課稅方式會因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而不一樣嗎?另外,經由信託關係間接獲配的股利,是否需要就源扣繳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消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及就源扣繳之不公平現象,已於95年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信託關係間接由受託人分配取得境內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規避就源扣繳之適用,財政部於今年4月再配合修訂扣繳規定,於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4項增訂,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準用相關信託就源扣繳規定,也就是說,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論是直接投資或因信託關係而間接取得,均採就源扣繳。
  該局最後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從98年4月24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不論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凡因投資或信託關係而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一律適用就源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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