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買受人在填寫繳款書時,請務必確實填寫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已簽證發行之股票,在證券市場公開買賣者,係由證券商負責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另其他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則以證券買受人為代徵人,買受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繳納。該局提醒證券買受人,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欄項內容資料時,請逐一確實填寫。
  國稅局指出,最近發現證券買受人(代徵人)在填寫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時,常常誤將「股數」多填一個零或「成交總價額」誤填入「每股成交價格」欄,致國稅局核算應納稅額時發現短徵之情形而據以進行調查,瞭解實際交易情況,證券買受人始發覺填寫錯誤,因而提出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買受人(代徵人)在填寫繳款書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請務必確實注意填寫,並自行覆核後始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以免發生錯誤。倘民眾對於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內容尚有疑問,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第2課(股)服務台均有提供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報說明供民眾索取,或逕洽該局查詢,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