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遠洋漁船船舶用品,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楊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與外籍遠洋漁船雷達等船舶用品,是否可檢附外籍遠洋漁船在本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所謂遠洋漁船之定義,應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國外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
營業人銷售船舶用品與本國籍遠洋漁船得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及賣方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銷售與外籍遠洋漁船之船舶用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項規定檢附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銷售外籍遠洋漁船之船舶用品,未依規定申請報關出口者,應改申報為應稅銷售額,以免遭查獲而受處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432】
新聞稿提供單位: 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秀芬 聯絡電話:2367261轉6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