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移轉,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不論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應報繳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提醒您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