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之退稅請求權時效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依財政部98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釋規定,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略以:「……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準此,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房屋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如尚有任何疑問,請電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