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房屋稅之違章房屋,並不代表已成為合法房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反映,俗稱的違建房屋並未或無法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照,僅係由屋主自行僱工興建,未領有合法的房屋使用執照,為何還需課徵房屋稅?又是否繳納房屋稅後即可成為合法屋舍呢?該局對此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房屋稅的課徵範圍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其有請領使用執照者,當然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惟基於課稅公平,違建房屋若不設籍課稅,對於合法房屋則有失公平或更助長違建之風,因此在違章建物未拆除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於房屋稅的繳納,僅是表示對該建物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該局同時呼籲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等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符規定。如尚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