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逃漏稅由實際負責人負漏稅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涉嫌逃漏稅者,同法第47條規定,將處罰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由於按該條文字面意義,產生僅對名義負責人科以刑罰,而實際負責人卻無須負責之疑慮,為善盡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護,並與現行是類案件實務作法接軌,98年5月27日新修正公布同條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於法條中明定登記之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漏稅刑罰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