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辦理各項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壹、 依據:98年9月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1980號「98年莫拉克颱 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訂定
貳、目的:為因應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災區民眾財產損失,以體恤民情,減輕受災戶稅賦,並採取認定從寬、程序從速、從簡原則訂定本作業要點。
參、作業方式:
一、災區依照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屏東縣各鄉鎮受災戶救助金核發清冊」資料,對於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3個月,期滿後如狀況特殊須持續清理、整修者,可專案申請續予免徵,惟其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高樹鄉新豐村、菜寮村、司馬村、大埔村(舊寮村泰山村、廣福村有淹水區域)及林邊鄉全鄉、佳冬鄉羌園村、塭豐村、焰塭村、大同村、賴家村第12鄰等。來義鄉、泰武鄉、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等5個山地鄉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地價稅免徵,其免徵原因消失時,恢復課徵。
三、上述第一及二項以外之受災戶自行申報災害損失,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其認定及減免標準同上辦理。
四、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五、受災之山地鄉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六、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七、災區受損車輛所有人得以申請方式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並以核退1個月為原則,如修復期間超過1個月者,以實際修復期間認定。災損證明須以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鄉鎮公所等機關或修車廠開具。
八、受災車主得於99年1月31日前逕向本局或三分局提出申請。
九、經(兼)營娛樂業者,依設備實際災損致無法使用狀況,申請減徵娛樂稅。
肆、本要點自「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