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個人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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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扣繳目的主要在於使稽徵機關得以確實掌握稅源資料,達成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國庫收入以及調節國庫收入,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使政府可儘速獲得稅收。是基於調節國庫收入之目的,扣繳稅款有否實際繳納即有「及時性」,故規定扣繳義務人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繳納及申報,倘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此項法律上作為義務,稽徵機關即應依法責令補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95年度薪資所得150,000元及營利所得25,624元,未依規定分別扣繳稅款30,000元、7,687元,案經查獲,除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稅額分別處1 倍之罰鍰37,687元。甲君不服,就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罰鍰部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循序就罰鍰提起訴願遞遭駁回。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明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上開案例係因乙君為公司股東並領有薪資,當年度在國內居住未滿183天,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該項所得時應分別就源扣繳20﹪、30﹪,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惟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案經查獲,除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1倍罰鍰。為避免扣繳義務人重蹈覆轍,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據以辦理扣稅、繳納及申報事宜,以免查獲漏報而被補稅及處罰鍰。中區國稅局另表示,民眾如有相關扣繳之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 石凰二,電話:04-23051111轉8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