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費用,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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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病在國外就醫,其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就醫往返之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予以說明,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於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76,227元,惟其中174,967元醫藥費收據,係國外私人診所或藥局所開立,非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所開立,與前揭規定不符,乃予剔除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74,967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彭明珊,電話:04-23051111轉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