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清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如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從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也不能改作其他用途」,不要因為不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年來因為優惠房貸利率的政策利多,加上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得申請退還全部或部份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的誘因,想換房子的民眾是蠢蠢欲動,不過在享受退稅權益的同時,千萬不要忽略了相關的管制規定,因為該重購之土地會受到稅捐稽徵機關管制5年,而且每年會定期清查,提醒民眾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喪失了既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