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轉帳、匯款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行(包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到票據(本票、支票及匯票)所出具之收據,只要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收到轉帳、匯款所書立之收據,與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不宜比照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故書立收到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