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事實但未設籍該址,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暑假期間,納稅人王先生為了孩子的就學而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嗣經稅務局查得原址已無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因此回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王先生不能接受並向稅務局申訴。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雖實際居住於該地,但如有戶籍遷出或無人設籍等情形,地價稅仍是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所以有無辦峻戶籍登記是認定自用住宅的必要條件,納稅人不可不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地價稅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徵收,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則當年度全年地價稅即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計徵,逾期申請自次年期才可適用。如您對地價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撥打總機03-8226121轉183~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