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而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款,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補徵之營業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應主動依規定向海關繳驗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否則一旦經海關按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查獲後,除應予補徵營業稅及關稅外,所繳納營業稅取得之「海關進口貨物各項稅款繳納證」也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經查獲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之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44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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