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廣告費負擔應從約定核實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屋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依規定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雙方對廣告之負擔另有約定者,應從約定核實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雙方於合約約定廣告費由該公司負擔,甲公司並將廣告費用之進項稅額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經查得,建設公司並未實際負擔全數廣告費,該筆費用係由地主與其依合建比例分攤,因此追補甲建設公司所虛報地主負擔之進項稅額並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與地主合作建屋之建設公司,如雙方對廣告費負擔另有約定者,應以約定實際負擔之進項憑證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將地主負擔之進項稅額一併提出扣抵,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遭追補本稅外並將被處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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