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後,有無所得稅法第92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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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0日內,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向該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該局指出,公司所屬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以,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非屬上開規定所稱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但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聯絡人:大安分局蔡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