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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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請儘速選擇專業訓練單位,於今年(98)底前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以利明(99)年度繼續執業。&該局說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訂定之管理辦法中第22條規定,於每年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該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該法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已定期公布專業訓練單位最新開課相關訊息,並提供相關網站連結其他地區國稅局核准之訓練單位資料,方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選擇合適之專業訓練課程,請業者多加利用。&(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