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98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98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另在辦理土地過戶時,買賣雙方雖然可能會在契約書中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但這些均屬於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按持有期間分攤當年度地價稅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